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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财产逃避不了偿还债务责任

贵港日报 2019-01-24 10:37 大字
吴春梅

赵某和张某夫妻俩自2011年起陆续多次向黄某借款,因未按约归还,2013年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并重新出具债权债务凭证后,赵某夫妻俩仍逾期未履行付息还本义务,黄某遂提起诉讼。2016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赵某和张某应向黄某偿还的债务为560多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赵某和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却发现赵某和张某曾在2011年9月其女儿张小某年满6岁时,作为监护人的赵某和张某以其女儿张小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交纳了该房屋的款项,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女儿张小某名下,其行为影响了黄某债权的实现。黄某将赵某和张某、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张小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属赵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登记在张小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属赵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需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小某名下,但张小某购买该房屋时年仅6岁,属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购房款全部是由赵某和张某出资,且在购买房屋时赵某和张某尚负有巨额债务在身未清偿,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张小某名下的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归属。我国虽有父母可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子女的规定,但该赠与必须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的赠与。本案赵某和张某购房时间在与黄某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之后,在其负债未偿还前,对所欠债务理应先偿还,但其在明知负债的情况下仍出巨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债务应当清偿,欠债还钱,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赵某和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者系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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