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
本报南宁讯(记者/吴家跃)为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我区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收集的市场信息,是指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办法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纸质方式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归集、更正信息,篡改、虚构市场主体信息,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不应当公开的市场主体信息,利用市场主体信息非法牟利的,情节严重的,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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