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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出炉 异地就医伙食补助提至100元

玉林晚报 2019-01-17 07:1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梁桂香)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发布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政策。

规范缴费基数

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

从保障伤残人员待遇出发规范缴费基数,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通知》进一步明确“谁审批,谁负责”,以必要机制确保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到位, 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主管或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前要将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并将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工伤认定下放到县

适当提高工伤职工三项待遇

将工伤认定管辖权由设区市下放至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从而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通知》明确,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等三项待遇。其中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提升至25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10元提升至330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提升至100元。《通知》还进一步完善各项待遇政策,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可享受“两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同时,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险责任单位和相关待遇处理办法。

《通知》还规定了职工发生工伤时或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前实际缴费月份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在单位拖欠保费期间,或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按规定缴费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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