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融办原副主任郑见龙受贿案宣判:获刑十年六个月
本文图均为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12月29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自治区金融办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郑见龙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郑见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郑见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见龙先后利用其担任广西铁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区农信社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远辰(北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亿鼎安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沃力商贸公司在项目合作、融资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425.151万元。
法院认为:郑见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郑见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郑见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媒体记者、部分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宣判。
(原题为《十年六个月!自治区金融办原副主任郑见龙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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