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十年六个月
12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受贿案,以被告人蒋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退出的赃款二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七百三十万元及其孳息,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蒋勇先后利用其担任临桂县委书记、林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工程施工建设、土地及股权转让等方面为郑某春、文某军、唐某桂、何某祥等人及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给予的现金共计7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勇作为领导干部,本应在履职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但其却违反组织纪律和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蒋勇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广西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受贿 一审被判处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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