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路投资集团两高管受贿案宣判:受贿千万 获刑超十年
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国林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广毅涉嫌受贿罪两案进行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案件一
被告人:铁投集团原董事长何国林
图为被告人何国林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何国林担任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铁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何国林伙同邵广毅、林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时某(另案处理)钱款人民币320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0万元、港币100万元。 此外,何国林在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收购某地产集团一项目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地产集团董事长钱款150万元。
2012年初,时任广西铁投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何国林、郑某龙等人商量,决定向与广西铁投集团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索要钱款用于发放“福利”。经授意,由铁投冠信公司员工出面,向铁投冠信公司的债务人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索要现金100万元。取得该款后,由铁投冠信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福利”形式分给广西铁投集团领导和中层干部,何国林分得1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国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企业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企业或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共同收受贿赂犯罪过程中,何国林作为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对收受贿赂还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具有决策权,起决定性作用,且按分赃方案比例最高,是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同时,被告人何国林作为国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同意以子公司的名义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何国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何国林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国林在被提起公诉前和审判阶段,积极退赃共计1083万余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国林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退赔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案件二
被告人:铁投集团原副总经理邵广毅
图为被告人邵广毅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邵广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原铁投集团董事长何国林(另案处理)、南宁迈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金伍岳集团董事长时某(另案处理)“好处费” 2500万元,林某收取时某的钱款后,按照商定的比例逐次将钱拿给邵广毅,共计750万元。
此外,被告人邵广毅分别利用其担任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冠信公司与金伍岳集团贸易业务往来中为金伍岳集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时某钱款共计330万元。在与其他公司开展贸易中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邵广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并开展业务过程中,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企业或者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收受贿赂过程中,对为行贿人牟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邵广毅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邵广毅在被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积极退赃共计27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邵广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退赔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题为《受贿上千万 |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原高管何国林、邵广毅获刑,最高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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