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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书

南国今报 2018-12-17 16:01 大字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8〕6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15分;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95分;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关于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8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8分,按照0.7357元/千瓦时执行。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1分,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降低8.18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用电1-10千伏电价0.721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7357元/千瓦时。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有所有用户按照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柳州市物价局、柳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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