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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的“目前”,还能代表现在吗?

南国早报 2018-12-14 16:19 大字

深度思考

□广西罗志华

阿丽(化名)怀孕6个月到医院作四维彩超检查,结果为“双肾显示”,但孩子长大后,却发现少了一个左肾。阿丽对当初做产检的医院提出质疑。医院表示,卫生部门的规定中,超声产前诊断必须检出的严重胎儿畸形6种情况并不包含肾脏畸形;当时胎儿只有6个月大,有可能在后来的发育中出现畸变,两个肾融合在了一起。(据《成都商报》12月13日报道)

医院的解释不无道理。医学并非万能,疾病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再高明的医生或再精密的仪器,也难以及时发现所有身体方面的问题。正因如此,近年来,胎儿产检时正常,最终却生出一个畸形儿的现象并不少见。

但也要看到,婴儿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将影响到一家几代人的幸福。假如出生婴儿患有智障、重度肢体残疾等严重疾病,其所在家庭很可能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出现这类事情后,除了厘清是非、分清责任外,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减少出现这种现象。

有些先天性疾病是不允许出现漏诊的,但另外一些先天性疾病又无法完全避免漏诊。既不应超出技术允许的范围对医生提出过高要求,但也要避免医生以技术局限为幌子,把因疏忽导致的漏诊也以技术难题来推责。为此,《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在配套文件附件6中规定: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至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由于必须检出的严重胎儿畸形6种情况不包含肾脏畸形、多指畸形、唇腭裂、先天愚型等疾病,这成为医院在产检时漏诊相关疾病的开脱理由。在规定中,有一个“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的限定语,这个“目前”应该指的是出台管理办法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为2002年制定,16年来医学技术迅猛发展,当前仍沿用过去的技术水平所对应的必须检出范围,显然已不合时宜。

动态制定产检必须检出的疾病范围,将过去的“目前”变成现在的“目前”,这方面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当时”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根据这条规定,现阶段的医疗水平能够检出的先天性疾病,应远不止16年前的那6种,应修改技术规范,将更多可以检出的先天性疾病包含在内。这既有利于不断提升产检水平和医生的责任心,也可避免借技术局限来掩盖产检漏诊。

此外,产检不止是技术操作,还应该包括引导与管理。按期产检、前后对比,就可发现单次产检无法发现的问题,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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