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解读系列之二财政杠杆撬动高质创新发展 市财政局专题解读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政策
本报记者 潘定盼
11月23日,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倪以工业企业类、服务业企业类、外贸进出口企业类、建筑企业类、交通运输企业类资金为例,专题解读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政策。
工业企业类——
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8〕198号)
支持内容:(1)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培育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新产品产业化,企业市场开拓扶持、工业发展激励、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规划编制等。(2)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承接产业转移补助等。(3)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监察能力提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等。(4)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服务业企业类——
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3号)
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服务业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提出的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贫困县服务业发展,以及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
外贸进出口企业类——
政策名称:《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商财发〔2018〕8号)
支持内容:(1)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服务、改善融资服务等。(2)支持设备更新改造、成套设备促进、企业融资贴息、担保费、厂房租金、物流费用、应对贸易摩擦、产品实体展示中心、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等。(3)支持引进加工贸易产业新项目、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工贸易产业重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物流条件、开展加工贸易招商活动、加工贸易重点园区招工和招商引资等。(4)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奖励,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企业国际资质认证,重点企业和项目奖励,人才培训补助,企业运营维护补助,技术出口贴息等。(5)支持前期费用、资源回运、工程保函、劳务培训、海外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贷款贴息、境外园区建设、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等。
建筑企业类——
政策名称:《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钦政发〔2016〕3号)、《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市建管〔2017〕213号)
支持内容:(1)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钦州市及在钦州市承揽项目的市外企业在本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将其在市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汇缴回钦州。(3)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市本级建筑产业园。(4)鼓励企业资质晋升。(5)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交通运输企业类——
1.政策名称:《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办〔2017〕177号)
支持内容:对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海运企业,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对2018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新注册、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海运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增加运力、鼓励吸收整合社会闲散运输车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鼓励企业资质升级、鼓励企业建设和入驻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
2.政策名称:《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至钦州港铁路货运专列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18号)、《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至钦州港铁路货运专列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交〔2017〕149号)
支持内容:对货代企业(物流企业)、托运人在贵阳当地或贵州省内组织货源(凭铁路大票认定)通过贵钦专列运输经钦州港进出口的予以奖励:(1)集装箱奖励。按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标箱,单个企业、托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空箱不奖励);(2)散货奖励。对当年完成散货运输量达到3000吨以上(含)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8元/吨,单个企业、托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贵阳铁路承运部门奖励。对钦州铁路部门运价下浮奖励。
3.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支持内容:(1)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2)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3)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4)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5)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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