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系列宣传·归集类(七)
七、问:单位是否需要为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八、问:提前退休的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1号)中提及的“提前退休职工”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是“服从国家需要提前退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时,只要这部分提前退休职工自愿,其所在单位就应继续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提前退休是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为前提的提前退休,与“服从国家需要提前退休”有本质区别,视为正常退休,其所在单位不应再为他们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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