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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文明就应“事事都有明规矩”

广西日报 2018-11-16 07:54 大字

谈事说理

林玉椿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出台,共64件立法项目列入规划,涉及规范不文明行为、学前教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这次,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广西五年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将确立一套完整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使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各方面“事事都有明规矩”。

文明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讲文明守规矩的自觉性也在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我们周围仍存在许多不文明行为,比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公物、随意插队……这些不文明行为,犹如白墙上的一道污点,刺目;犹如优美曲子里的一声噪音,刺耳。

不文明行为反映出的是公共道德的缺失,它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有时还会严重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我们的生命。近期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杭州遛狗打人等事件,充分证明了“文明无小事”。有的不文明行为看似小事,实则可能酿成大祸。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小善”不弘扬,就不会出现“大善”;“小恶”不制止,就可能演变成“大恶”。

重庆公交车坠江悲剧发生后,痛定思痛,人们不禁发出追问:对于不文明行为,在道德教化之外,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加以扼制了吗?对于这一追问,答案只有两个字——法治。“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必须完善法治建设,通过立法有效约束和惩治不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道德约束不可或缺,但道德约束替代不了法治的作用。近年来,通过立法规范,有效遏制了社会上许多不良现象: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大放厥词、侮辱烈士名誉的人少了;醉驾入刑后,喝酒开车者大为减少;有法律保障“常回家看看”,不自觉尽孝的人压力大了……可以说,法治,已经深入这个时代的肌里,成为人们的共识。

当前,国内已有一些地方针对不文明行为立法。例如,《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十大类行为予以规范;《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共享单车无序停放、“僵尸车”处置、文明养犬等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55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法规条例的推出,对于制止不文明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区以法律立“明规矩”,必将有效规范社会文明行为,大幅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正是对“以法治促文明”的倡导。希望我区在推进出台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不断提高人们讲文明守规矩的普遍意识,涵养人们的法治意识,以此呵护我们珍贵的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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