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全开自费药,解释不能取代监管
新锐观察
□广西罗志华
王先生反映称,10月24日下午,他陪妻子去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看病,妻子用医保挂号,可结算时发现价值800多元的药品全部都是自费药。夫妻俩带着疑惑找到接诊医生,医生对此的回应是自费药的药效更好。针对此事,院方回应称,医院没有可替换的同类医保药品,后续会加强对患者的告知与沟通。(据《南方都市报》10月29日报道)
建立医保目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基本,任何常见病与多发病,都能在医保目录当中找到治病的基本药品。这名患者患的是十分常见的妇科疾病,医保目录当中当然有药可治。医院认为同类医保药品不可替换,也许指的是所使用的干扰素没有进入医保目录,但干扰素是一种辅助用药,并且价格较贵,不适合纳入医保,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名患者必然使用这类药。因此,医院的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同时,知情选择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在患者应该知情的情况下,却剥夺了患者的这项权利,治疗方案就不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价格较高的自费药是否应该使用,医生可以找到不少需要使用的理由,因为每一种辅助用药,对治疗或多或少都有帮助,假如按照这个逻辑,医生就可以敞开使用辅助用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求医生在使用这些药品时,需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此外,在选择药品时,效果只是一个决定因素,价格是否可以承受,是很多患者在选择药品或治疗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患者的选择权与知情权被漠视,很容易产生争议。
更应该看到,出现费用和用药合理性的争执之后,最不应该缺位的,是费用监管。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对基金的安全负责,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具有监督责任。因此,当患者提出用药合理性的质疑时,医院的解释不能取代医保部门的监管,这名患者是否需要使用干扰素,医保有没有替代药品,医保部门最具发言权。
但矛盾的地方在于,医保部门只对需要花费医保基金的行为有监督职责,自费药品不使用医保基金,不属于他们的监督范畴。这样一来,自费药的使用情况,反而处于监督主体缺乏的尴尬处境当中,多数情况下只能由患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进行维权,这种现象对于遏制自费药滥用十分不利,应该想办法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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