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实习生/方平)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鼓励市、县政府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的园区管理机构拟订供应方案,明确拟供应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供应方式、租金、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供地时间等。按照规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长年限50年;工业用地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长出让年限50年。
《办法》对工业用地租赁,租赁工业用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工业用地租赁后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履约监管等做出了明文规定。
《办法》强调,工业用地应在市、县公共资源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实行网上交易,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土地使用者的租金支付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第三人。
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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