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冲突受伤 是否属工伤范围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因工作与人冲突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陈女士问:我从事市政环卫清洁工作。2018年8月5日在负责某路段清洁工作时,路人张某领其小孩路过,小孩随意将部分柑橘皮扔到街面上,我见状后即与张某论理,后双方发生争吵。其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我受伤住院。出院后,我向所在的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称我在此事件中因不当语言激怒对方,才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我有过错,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工伤。问,该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林剑律师解答:陈女士的工作是环卫清洁工,而且她是在上班期间在对乱扔垃圾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才导致其身体受伤,故陈女士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陈女士的不当言语是激化矛盾和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但并不影响对其因工受伤的事实认定,应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私下转让集资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王先生问:2008年10月,何某所在单位要进行旧房改造建集资房,何某可购买一套集资房。但是,何某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了我,当时双方签订了《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集资房指标的转让费为9万元;购房款全部由我支付,以何某名义付给单位;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先以何某名义办房产证,到可以过户的年限后,何某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此后,我支付了9万元指标转让费和全部购房款,但集资房交付使用后,何某却一直拖着不办产权证。现何某反悔称,单位房改房只能出售给特定对象,是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是单位职工享受福利的一种形式,不能任意转让。问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王先生与何某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王先生已支付9万元集资房指标转让费,并向单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至于何某称,关于单位不同意职工擅自转让集资房的主张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何某与单位之间对于集资房的协议或约定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只对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只对缔约的何某与其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王先生是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王先生与何某之间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分手报复发裸照对方是否构成犯罪
王女士问:2016年,我在微信群上认识黄某,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3月,因性格不合等问题,我向黄某提出分手,搬出来自己住,但黄某一直纠缠我,要求合好。10月10日早上,黄某为了让我回心转意便恐吓和报复,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原来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四次发送十多张我的裸照及生活照。我要求黄某撤销,但黄某不理睬。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林剑律师解答:黄某发布被害人裸照和生活照,使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强行剥光了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而且,黄某散发裸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允许,被害人要求撤销也未果,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被害人无法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强制性,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依法构成强制侮辱罪。因此,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条件。
10月22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下午刘伯玲律师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联系电话:15878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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