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为17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将获优先救助
今报南宁讯(记者佘鸿雁)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救助对象为我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办法规定,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救助内容包括:视力残疾儿童的视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人工耳蜗植入、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康复训练;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儿童助行器、日常生活辅具、站立架、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配备防走失腕表等辅助器具)、基本康复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区康复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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