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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回迁不得享受补偿款村委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南国早报 2018-10-15 16:19 大字

□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集体成员身份被否,村委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莫女士问:我家住农村。2005年,我的儿子考上河南省某大学。为了便于学校管理,按照规定,当时每一个学生都要把户口迁到学校。我也将儿子的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学校。2008年,儿子毕业后,因为没有找工作,回到村里居住并参与务农,因此将户口迁回了村里。如今,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村里的土地政府要征收,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村委认为我儿子读大学时已将户口迁出,属于城镇户口,不能再将户籍迁回。毕业后即使迁回,只能算是临时插迁户,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不得享受补偿款,取消了我儿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取消了我儿子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的权利。请问村委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林剑律师解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土地承包期间内,农村子女上学将户口迁出,属于临时性迁出,是便于学校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等于土地承包关系的解除,不意味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的自动放弃,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没有转移、变更、消灭。学生在上学期间,没有收入来源,土地仍然是他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各项权益。本案中,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已经将户口迁回,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改变。因此,本案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村委改正侵权的决议。如果当地人民政府不作为或者不支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盗窃物价值500元,为何被判盗窃罪

王先生问:我家住农村。2018年4月10日上午,我儿子王某路过黄某家住房时,看到其门口停放着一辆电动车,且黄某家的大门未关,遂产生盗窃意图,进入黄某家室内,窃得电动车钥匙一把。随后,我儿子走出门外,用该钥匙打开地锁确定能骑走该车后,因担心白天窃取被人发现,便先行离开。当晚8时左右,我儿子再次返回该处,使用先前窃得的钥匙将电动车偷走,后被公安局抓获刑事拘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现我儿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要以“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而我儿子偷的电动车才值500元,怎么就构成了盗窃罪了呢?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盗窃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形;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这几种情形,只要有该犯罪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不以盗窃数额为限。就本案而言,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中王某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确实窃取到了他人财物。本案中,王某入户虽仅窃取价值微薄的钥匙,但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后又盗取了户外的电动车。因此,从户内窃取车钥匙的那一刻起,王某就侵害了受害人对户外电动车的形式占有权,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10月15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法律业务,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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