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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南宁日报 2018-10-11 06: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静)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营造广西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非住宅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此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上采取分等级定价方式,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物业服务费如何收取?《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且公告交付之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此外,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值得一提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表决意见以供查验。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0月8日至16日期间,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公告期间,如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意见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0771-5829617,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771-2264311,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469566943@qq.com,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gxjstf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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