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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百亿元的个人大病网络筹款频受质疑 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如何破解“信任”难题

甘肃经济日报 2018-10-11 01:00 大字

轻松筹联合创始人于亮没想到的是,9月,轻松筹平台上出现了一起全额返款筹款的个人大病求助案例。

故事始于去年的一场意外。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名小女孩,因为练习舞蹈时意外受伤,突然瘫痪。其父母通过轻松筹平台筹款60万元,并表示会详细披露款项使用。

一年后,由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该女孩的脊髓损伤与其摔伤及练习“下腰动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涉事舞蹈学校有责任,其父母当即决定全额返还善款。这种全额退款的例子相当少见。近年来,以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为代表的“网络众筹”——为个人大病提供求助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个人大病求助平台”),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个人大病求助需求规模较大、平台审核甄别信息能力有限,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事件不断出现。从2016年“罗尔事件”开始,个别求助者隐瞒真实资产的情况常被网民曝出,进而拉低了公众对平台的信任度。

“如何保证患者信息真实完整和救助款项不被滥用”,是目前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实践中,尚需要平台和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合作来探索一条新路径。

与医院建立合作刚迈出一小步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万个家庭通过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发布了个人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

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为许多贫困家庭解了燃眉之急。

但今年5月下旬,有媒体记者以求助者的身份实测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三大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发现用虚假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即可轻松通过3家平台的身份证明审核、医疗证明审核,生成求助链接,发起筹款,这引发了公众对大病个人求助平台对于信息审核能力的担忧。

事实上,个人在平台上发起筹款和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募捐,存在差别。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尚不在慈善法监管框架下,其发起的筹款不同于以慈善组织为主体发起的网络募捐,法律对二者的要求也不同。对于个人信息审核甄别,过往,平台更多是通过自身力量,进行审核。

假病历事件曝出后,于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轻松筹会把“视频验证”功能用在每个个人求助项目上,通过这种方式提高造假难度。

于亮告诉记者,过去,平台只针对特殊的个人求助项目,启用视频验证功能,如申请人上传的病人病历没有医院公章、仅依靠医生签名难以确定医生身份或者医院公章字体有涂改、关键部位信息不全等情况。此外,如果病人不能再上传相关资料,也需要工作人员通过视频验证进行核实。

现在,轻松筹将在所有个人求助项目筹集到计划中的金额后,发起人提现前,增加视频验证环节,防止意图“骗捐”的人提现。

“首先要验证个人身份是否真实,不仅是个人求助发起人的身份,还要对患者身份进行重新确认,还要确认患者住院治疗时的病床床卡信息,必要时,还会通过患者所在的医院科室护士确认。”于亮告诉记者。

“所有项目都是全流程监控”,爱心筹大病筹款平台副总经理马绪超告诉记者,爱心筹对每一个大病求助项目都会有事前防范审查、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责任追溯机制。

但这还远远不够,个人患病的信息审核还需要借助外力。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大病求助平台尝试和医疗机构对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通过合法途径提升个人大病的审查核实能力。

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和从事大病救助慈善项目的慈善组织,对信息的审核要求不太一样,“个人大病救助平台有时会给我们(医院)打电话,一般会核实家庭情况、病情、花费这三方面情况。慈善组织核查的内容有些类似,但是有的基金会会明确让把病人的病历等纸质材料寄给他们,有时还需要患者提供贫困证明。”

但多家平台的相关人员均表示,他们面临的困境是,如何与更多医院建立长期持久的合作。“和医院对接,平台非常愿意,可以提升效率。”马绪超告诉记者,但能否开展合作,更多取决于医院。“很多医院在类似社工部等对外部门的人员配备上人力有限”。

和不同省市的医院接触后,马绪超发现,有的医院社工体系比较完善,愿意和平台对接;有的医院,没有社工部,医院日常诊疗救治工作已很繁忙,很难有精力帮助平台审核大量的患者信息。

“现在能和爱心筹充分对接的医院只有十几家。”对比全国庞大的医院数量,目前的数量,“微乎其微”。

针对没有开展合作的医院,一些大病个人求助平台会通过线下人工方式,找到患者就诊医院的具体科室,打电话核实信息。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网信部门制定标准,给符合标准的大病个人求助平台资质,让有资质的大病个人求助平台和医院建立沟通渠道。

部分个人信息审核尚存“盲区”

2016年12月,发生在深圳的“罗尔事件”引发公众对个人求助的关注,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父亲罗尔在网上发文筹款,众多网民为罗一笑捐款。随后,罗尔被指家里有房有车,收入稳定,罗一笑享受了深圳市报销额度很高的儿童大病医保。

今年8月,湖北省一位37岁的父亲患胃癌在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筹款,十多天就筹得了30万元,随后,网上有人质疑其名下有公司。同样是因为发起个人大病求助的家庭资产问题,今年7月,广西一位母亲为住进ICU的女儿在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上发起个人求助,筹得25万元善款后,被网友曝出其家里有多套房产、开了几家米粉店。公众认为自己的善心被欺骗,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屡屡被诟病。

“我们可以和一些医院对接,了解患者相关病情和治疗信息,但对患者家庭的个人房产等资产状况,尚无法和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对接、核实。”马绪超认为,最大的挑战在于,平台无法完全掌握个人求助者的家庭资产信息,平台会提示个人求助用户充分举证自己的相关材料和资产信息。

“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平台和社会监督共同完成。”水滴筹相关人员也表示,对这个问题,水滴筹深有同感,希望能逐步与相关机构对接,更高效准确地进行个人信息核实。

“这个问题不止存在于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一些慈善组织也有类似问题。”马绪超告诉记者,平台现在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审核。个人房产、私家车等信息,平台无法审核,需要社会监督。“这也正是为什么个人大病求助信息要通过个人社交平台传播。”马绪超表示,如果有人对爱心筹的某个个人大病求助项目提出质疑,爱心筹会第一时间派相关业务部门去核实并及时解答。

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适合发起个人大病求助,“是因病以致整个家庭山穷水尽,还是因病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对此,有学者提出,法律不能限制个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困境”作出明确界定,但是,应该达成共识的是:身患重病并不是向公众求助的充分理由。当个人向公众求助时,不仅要证明病情真实、诊疗支出庞大,还要证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对于捐赠者的判断至关重要。违反这一规则,并不一定导致违法,但有可能会遭到舆论谴责,使自身诚信度受损。

尽管个人大病求助平台能帮助许多患者和家庭筹集到资金,解燃眉之急。但马绪超认为,个人大病救助平台应是“补充”作用,而非大病救治的“主力军”。个人患有重大疾病时,可先通过国家医保、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途径得到“救助”,在此基础上,仍有资金缺口时,才能由个人大病求助平台补充救助。

马绪超表示,“爱心筹运营这几年,骗捐的比例连万分之一都不到。还有很多求助者,款项用不完,会主动退回。”22岁女孩张蕊被查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面对几十万元的高额治疗费用,她的姨妈帮助她在水滴筹发起求助筹款,仅仅6天便筹得50万元救助款。然而大家的爱心并没有留住张蕊,她于两个月后离开人世。张蕊的姨妈主动联系水滴筹,将剩余的43万元善款悉数退回给爱心救助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求助金额上,筹款上限亦是关注重点。有行业人士认为,个人求助金额上限定在50万元,较为合理。马绪超告诉记者,一些患有白血病和肿瘤的患者,有时候在第一个治疗阶段,至少需要30万元,有些个体还需要更多的资金,而像意外伤害,如果造成脑损伤,治疗费在上百万元,甚至更高。

轻松筹曾走访国内多家医院,建立了数据库,针对肿瘤等病症,设定了价格区间,项目发起人填的金额和病种不能超过价格区间。“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如住进ICU、烧伤和急救等,因为治疗费用不好评估,变数比较大。”“不是每个救助者都能按最高上限发起众筹。”马绪超告诉记者,平台会根据患者本人的病情、所需治疗费用,以及家庭资产情况及资金缺口,进行评估。“在治疗费用上,也会听取医院的意见”。

马绪超发现,一些患者就算通过个人大病求助,还是会有资金缺口。在农村,由于一些患者的社交圈比较窄,发起求助后传播的范围有限,筹集不到所需资金。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平台应当和慈善组织对接,引导这些个体,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救助。

据了解,轻松筹目前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合作,把家庭特别贫困又没有能力进行较大范围求助的大病患者,对接到基金会,进行网络募捐。

所筹善款如何使用,谁来监督

目前开展个人大病求助的平台越来越多,一些求助者同时在多个平台筹款。北京京都儿童医院社工部主任马国骏曾看到过,一个患者通过一个平台发起筹款解决了医疗费用缺口后,又通过其他平台再次筹款。他认为,各家平台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防止“过度筹款”。

但马绪超认为,对此不必过于担忧。再看到另一家平台上发起同样的求助,熟人间很少会二次或多次再赠与。“所以求助人在不同平台发起多次求助信息,意义并不大”。

与之相比,在个人求助筹款过程中,款项的使用和监管更是一道难题。如何保证款项不被滥用?爱心筹的有关人士曾表示,将加强收款验证、部分风险等级偏高的项目由医院接收筹款,确保费用不被挪作他用。目前,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等平台在“发起人承诺书”中规定,发起人收到的全部救助款项将直接用于对被救助人的救助,不能挪作他用。如有违反,愿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这还需要更多道德层面的约束。”于亮说,这也是目前个人求助过程中最大的“痛点”。“诈捐或许能通过视频验证、跟医疗机构对接等审核手段避免”,但后期善款的使用监管,还缺乏有效的方法。

北京京都儿童医院常年和各大基金会合作开展患儿救助工作,马国骏告诉记者,医院在和一些基金会合作的时候,筹到的款项是打到院方的账户上,由基金会和院方来进行款项的监管和使用。但是按照目前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设置,款项是直接打给个人银行账户的,医院不经手,就很难监管。

“平台和医院建立救助合作是可以的,但有一些问题要界定明确。”马国骏表示,首先就是款项的处理,建议平台将善款对公汇至医院账户;另外,还有一个信息反馈的问题,目前,在个人求助页面上,院方没有办法在求助项目的页面上填写患者的治疗进展和费用使用情况。

还有学者提出,如果患者恢复健康或者不幸去世,导致捐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筹善款有剩余,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剩余善款无需返还,因为捐赠人向求助者的捐款属于民事赠与行为。如果求助者不存在恶意隐瞒个人信息、欺诈等行为,善款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求助者,捐赠者不得主张返还。也有观点认为,需要将剩余的善款退还给捐赠人或者依据“相近似”原则,捐赠给从事类似大病救助慈善项目的慈善组织,对此,相关规定尚需探索完善。

法律不禁止 慈善法没调整 ?

个人求助诸多困境如何破解

近年来,个人因患病身陷困境向亲朋好友求助的筹款信息,经常出现在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也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个人大病求助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将原本存在于线下的民间“互助互济”行为线上化,并借助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帮助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及患者家庭更便捷地发起、发布、传播求助信息,让捐赠人更方便地奉献爱心。

但很多人不了解的是,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存在本质区别,在发起主体、适用法律、税收待遇和善款使用的监管方面都有很大差别。

互联网募捐的发起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募善款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是个人。个人求助中的捐赠者,不能就其捐赠的款项,享受税前抵扣,但通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行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个人求助只能依靠求助人和捐赠人之间的契约来制约,而慈善募捐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整个过程要受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信用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约。

根据慈善法的授权,民政部于2016年8月下旬、今年5月下旬分两批指定了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轻松公益、水滴公益等22家平台(第一批有两家平台退出,目前运营的有20家——记者注)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按照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据记者了解,对于个人求助这个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范规制的行为,已有学术界进行了一些研究。7月下旬,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指导、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吕宗恕、张益合、李严等8名EMP学员完成的“个人求助的现行法律困境与出路探索”课题项目(以下简称报告)结项。

报告梳理出个人求助存在多方面困境:法律定义不明、求助者信息不透明、网络众筹平台无明确准入门槛与监管责任。报告提出,传统的民事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互相认识了解、有一定实际联系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赠与,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捐赠者和个人求助者往往是陌生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信息不对等的风险显著增加,捐赠者无法凭借个人力量证实受助者的个人信息、受赠人是否需要和所筹款项数额相同的帮助,进而监督受助人是否合理使用善款。同时,传统的民事赠与行为一般数额较大,如果发生纠纷,赠与者有较大的动机维权,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大部分捐赠数额不高,发生纠纷时很难有较大动机维权。

第二个困境也是目前从事大病个人求助网络平台面临的最大难题,个人求助者信息不透明,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个人求助者应该公布哪些个人相关信息,在几家较大的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上,两条最重要的信息:求助者家庭财产以及求助后筹得善款使用情况,平台都没有要求必须公开,这种非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使得求助者与捐赠者信息不对等,捐赠者很难判断求助者是否应当获得捐赠,以及求助者是否能够合理使用善款。

第三个困境是网络众筹平台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责任,作为慈善法配套制度,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但是,没有设置任何门槛以及监管义务,很难保证平台自身有动力尽力核实求助者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监管所筹善款流向。

还有一个困境就是缺乏可供借鉴的国外个人求助领域的法律规定,美国、澳大利亚都没有制定个人为个人目的筹款的相关规定。

报告提出建议,今后的相关制度建设中,应当明确个人求助者的义务,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求助时,应当公开受助者的身份信息、病情、治疗情况、资金需求情况、自身家庭资产情况、享受的医疗保险等情况,并以文字形式在平台上承诺所筹善款的用途。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可以根据严重程度,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使用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同时,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和义务,只有能够满足强制要求个人求助者公开一些基本信息的机构才能申请设立。平台还应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如核实求助者身份、病情、资金需求、家庭财产信息之后才能生成求助链接,当收到举报或投诉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记者注意到,7月下旬,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公布了《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就“个人求助”作出相关规定: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曾经针对个人求助撰文指出,在善款的使用效率和合理分配方面,慈善组织通常具备本领域的专业储备和丰富经验,如大病救助领域的慈善组织,往往在提供救治信息、匹配合适的医疗资源和降低治疗费用方面具有优势。

同时,慈善组织可以引导个人求助人和慈善组织对接,预防因慈善资源不当聚集到某个求助人而引发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记者注意到,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对公开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进行区分,平台应明确告知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不够理想,有必要加强公众教育,捐赠人即使直接向求助个人捐款,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等方式确保善款用于指定的救助,求助人也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律义务,避免违法犯罪情况发生。本组稿件均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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