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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不能随便开 广西暂不具备设置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 已设置的要撤销和下线

南宁晚报 2018-10-09 05: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叶祯)近年来,互联网医院和远程诊疗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也方便人们就诊。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广西暂不具备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已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要撤销和下线。

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引起业内高度关注,意味着今后互联网医院将实行准入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加快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不断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范围。目前广西已有多家大医院建立了远程诊疗中心。

《通知》要求加强互联网诊疗准入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关申请“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未经“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经“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通知》称,由于广西目前未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暂不具备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因此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暂不受理审批互联网医院,待条件具备后,将再另行通知。本通知印发之前,已设置或以互联网医院名称开展互联网诊疗等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在《通知》印发后30日内撤销和下线整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控制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和执业登记,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和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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