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桂05民初304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非法排放废气、侵占滩涂给环境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故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排放废气对大气环境的侵害;2.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填海区滩涂;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排污给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恢复填海滩涂的环境损失和生态功能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予。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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