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参保补助增至平均每人每年490元
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通讯员 戚海军)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9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34元/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2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19年的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底。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全区未享受政府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0%。自治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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