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按照“八有一超”标准执行。“八有”指有收入来源、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有收入来源。即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标:①人均耕地0.5亩(含)以上;②人均山林地1亩(含)以上;③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④有养殖收入;⑤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有收入能解决生产生活的;⑥有其他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达标。
2.有住房保障。即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3.有基本医疗保障。即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
5.有路通村屯。即20户(含)以上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含)以上的路,机动车能通行。
6.有饮用水。即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7.有电用。即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即家中有电视观看,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即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10年2300元不变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二、贫困户脱贫认定程序
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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