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广西日报》消息8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获悉,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以及整个工作的流程,并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履职监督、经费保障、公众参与、新闻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突出修复优先、磋商优先的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在生态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方面,《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具体情形,新增加自然保护区等内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不适用情形新增加了具体内容———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目前广西将对磋商办法和鉴定机构的选择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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