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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房产公司为躲避债务用个人账户“过账”公司让会计“一夜暴富”被法院处罚10万元

南国今报 2018-08-07 16:13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覃某,最近忽然成了有钱人,银行卡里来往资金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法院执行法官上门搜查后发现,该房地产公司为躲避1200万元的债务,股东竟开会同意利用覃某的个人账号作为公司临时账户。近日,该公司因规避执行,被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

2014年,广西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广西某海运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根据法院已生效判决,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返还广西某海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西某海运公司要共同支付广西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近300万元,并支付工程款占用费损失。

去年,广西某建筑安装公司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履行了30万余元后,便再无动静。由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怠于还钱,至今年7月底,该债务本金加上利息等,总额达到近1200万元。法院经过搜查,未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将该公司账号予以冻结。

8月1日,执行法官再次到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上门执行。在搜查时,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账号被法院冻结后,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利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临时账户开展经营活动,以规避执行。于是,就产生了覃某“一夜暴富”的假象。

对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邕宁区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转移公司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8月1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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