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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保护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河池日报 2018-08-02 09:00 大字

据新华社南宁8月1日电(记者胡佳丽)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穆鹏介绍,广西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1个世居少数民族使用着13种语言4种文字。《条例》是广西第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广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课程。

根据条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此外,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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