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8月起实施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最高可罚5000元
今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7月31日上午,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于8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四种情形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歪曲、贬损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最高可罚五千元。
据介绍,《条例》没有对我区的主体民族文字即壮文作出专门规定,而是对全区所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规定,适用范围更广。
《条例》明确,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规定的情况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在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的行政区域内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字。对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壮文。
《条例》还规定,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
对不按照规定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取笑、嘲讽讲民族语言等现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包括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实际,《条例》还强调培养使用双语干部,强调加强濒危语言和古文字的抢救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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