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知识问答之三
修改后的条例对女方产假和男方陪护假是如何安排的?
答: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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