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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今后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

南宁晚报 2018-07-28 07: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 卢丽婷)如何让科技成果更“接地气”,今后将有了新保障。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另外,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等内容也成为新修《条例》亮点。

据了解,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从未修改过,已明显滞后于当今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大幅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大幅提高,为科研人员开辟了增加收入的合法渠道,既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

●打破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保障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收益

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

●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

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前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

之前,科技成果转化以后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修改后《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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