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产检都不少 为何生出畸形娃孩子父母认为医院未尽义务,索赔130万元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父母未遵医嘱进一步产检,医院无责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
满心期待的宝贝终于出生,可第一眼就让人惊诧:宝宝双足内翻畸形。几个月后再检查,宝宝智力落后、重度发育迟缓,并伴有耳部、面部等多重畸形。宝宝的父母认为,自己孕期明明按时做了产检,却未能查出孩子畸形,是医院未尽义务。于是,他们将产检所在的广西某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30余万元。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宝宝父母未遵照医嘱进一步产检,医院方已尽告知义务,无过错,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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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产检
却生出畸形儿
南宁市吴某夫妇是一对80后。2012年12月初,妻子张某怀孕后,到广西某医院立卡进行孕期检查。
2013年1月一次产检提示,张某有唐氏综合征高风险,医院建议其到妇幼专科医院进行产前诊断。随后,张某到广西某妇幼保健院,针对胎儿21号染色体、18号染色体、13号染色体等3种染色体三体型综合征进行产前检测,未见明显异常。
但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医嘱中,医生特别强调,该检测不能排除其他“染色体异常”、“基因组异常”、“基因突变”所致的遗传病引起的智力障碍、畸形等疾患;如需排除其他染色体异常,建议选择羊膜腔穿刺或脐带血穿刺胎儿染色体检测等。而张某选择了回到广西某医院进行常规产检。
2013年2月底,张某再次到广西某医院产检。B超显示,胎儿四肢长骨,不包括指、趾长骨,不能排除胎儿手指、脚趾的异常,骨骼系统畸形的诊断准确率或检出率较低等。孕妇对超声检查胎儿的局限性已知晓,张某也签署了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
此后,张某一直按时产检,检查也未发现异常。
当年6月中旬,张某顺利产下女婴小丽,发现她患有先天性马蹄足、双足内翻。而且和其他孩子相比,她发育明显迟缓,头控不稳,不会翻身。
小丽一岁时的基因检测结果显示,她同时有两个染色体末端交异,导致智力落后、发育迟缓,面部畸形、耳力损害等。医生推测,是吴某夫妇一方染色体平衡易位所致。
2014年6月,吴某夫妇将立卡孕检的广西某医院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未尽义务造成,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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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妇谁有过错?
法庭上,吴某夫妇说,孕期多次检查中,医生在检查出单脐动脉时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告知其伴发胎儿多发畸形的高危风险。而且,根据当前医学影像学技术和医院的技术实力,足以在3次B超检查中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双足内翻畸形。但医院都未尽到高度注意及充分告知义务。
广西某医院辩称,医院已对张某的产检及孕情观察尽到责任和如实告知义务。张某不属于高危妊娠,孕期按规定产检。在17周时产前筛查提示唐氏综合征高危后,医院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告知并建议到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妇幼专科医院进行产前诊断等。
而足部关节发育是动态过程,如果没有合并其他重度出生缺陷,单纯足内翻大多是可以通过手法以及手术矫正的,不会导致残疾。而且,张某中晚孕期两次超声检查时胎儿宫内体位不理想,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或限制,目前足内翻在产前确定诊断仍有一定的漏诊率。由此,医院没有违反孕产期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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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医院已尽告知义务
吴某夫妇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12月10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广西某医院已履行知情告知责任,该医院在张某产前实施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援引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目前B超产前检查的诊疗水平对骨骼系统畸形的诊断率或检出率存在局限性,不能确保必然查出胎儿所有的畸形可能。因此,吴某夫妇指责广西某医院未能查出患儿先天畸形,并负有过错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广西某医院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经查,对于可能产生唐氏综合症的畸形风险,该医院确已建议进一步筛查,已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和现有医学文献,单纯的单脐动脉现象并不是提示胎儿发育异常和染色体异常的直接依据,医者仅能不断通过进一步检查排除其他可能。
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广西某医院已尽诊疗义务,小丽的先天性残疾并非该医院漏诊所致。遂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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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
医院无需担责
吴某夫妇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并将索赔金额提高到130余万元。今年5月,该案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
南宁市中院认为,广西某医院不具有产前诊断的资质,2013年1月产前筛查后,该医院建议张某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但张某此后的产检,仅针对胎儿3种染色体三体型综合征进行产前检测,且检测结果医嘱中特别提示,不能排除其他遗传病引起的相关疾患,建议选择其他相关产前诊断。但张某收到该报告后,并未遵照建议和医嘱进一步行诊断,最终将有先天缺陷的胎儿产下。
而小丽出生后,经广西妇产医院基因检测显示,其同时有两个染色体末端交异,推测父母一方染色体平衡易位所致。由此可证实,小丽多发畸形是因为染色体异常所致,若经产前诊断是可以诊断出来的。
吴某夫妇主张广西某医院存在过错,致使其生出畸形胎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张某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未查出胎儿双足内翻畸形,是否侵害吴某夫妇选择权,中院认为,目前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广西某医院已告知风险,张某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再者,如胎儿仅是双足内翻畸形,也并非是终止妊娠的必要条件。据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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