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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本月1日起试行 新建住宅燃气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柳州晚报 2018-07-13 12:35 大字

记者 范桢 实习生 韦安妮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柳州市各有关单位需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该政策明确,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物价局根据相关政策正式出台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成立燃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另外,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配气价格及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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