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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海日报 2018-07-13 11:41 大字

各有关单位及职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住房消费,2014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精神,《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近年来,在市人社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6月13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式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站点)上进行公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凡是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所在单位都应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合同条款,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按规定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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