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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购入政府“罚没走私肉”销售一审获刑三年 已上诉

澎湃新闻 2018-07-12 19:33 大字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的湖南商人张三军从广西购入政府“罚没走私肉”销售一案,有了新进展。

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张三军被临澧县检察院起诉。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三军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三军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未给客户提供与所销售进口食品相对应的检疫检验手续,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决书也呈现了此案中“罚没肉”身份、涉案冷冻肉制品来源、鉴定方法及安全性的争议。张三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张三军销售的食品取得的途径是合法拍卖而不是进口,其不明知食品是否来自国外疫区,而且进货之前检测合格,其没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三军的辩护律师高峰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采信证据不当等问题,“无检疫证明不能认定张三军构罪”。他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三军无罪。

法院:不能确认本案所有销售、扣押的食品,都来自拍卖途径

2014至2016年9月间,从广西购入政府“罚没走私肉”运回湖南销售后,商人张三军在2017年7月,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澧县检察院起诉。

关于此案中被查扣的冷冻肉制品身份,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截然不同的认定。

文号为临检公诉刑诉[2017]84号的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显示,公诉机关将涉案冻品定义为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进口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并指出,鉴定表明所有涉案冷冻肉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一部分还被鉴定为“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张三军辩护律师高峰表示,张三军货物的来源均系执法部门罚没经测试合格后拍卖取得,并没有从国外、疫区、私人等非法来源取得货物,且他竞买的每批肉制品均有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提货清单等合法手续。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三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三军销售的食品是通过拍卖途径得来,且有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达到了质量检测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一审判决中临澧县人民法院认定,经查,本案销售、扣押的食品,与通过拍卖途径得来的食品,现有证据不能体现一一对应,不能确认本案所有销售、扣押的食品,都是来自拍卖途径。

临澧县人民法院指出,即使来自拍卖途径,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被告人张三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临澧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三军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未给客户提供与所销售进口食品相对应的检疫检验手续,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被告人张三军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审这一事实认定错误”,张三军的辩护律师高峰说。他认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提交证明张三军有罪的证据而非张三军自证无罪。

高峰称,本案所涉肉品数量巨大,所有包装上无不可复制、替换的编码或条码或其他能够确定肉品唯一性的证据,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亦无证据证明张三军有从其他不合法渠道购买肉品的证据,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收集、核实肉制品来源,起诉书也没有来源的说明,而张三军未从其他非法渠道购买肉品系消极事实,张三军无法举证。

法院:据外包装标识认定部分涉案食品来源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还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鉴定涉案冷冻肉制品来源的程序、方法的部分质疑,作出认定。

张三军的辩护律师高峰曾对澎湃新闻表示,涉案冷冻肉制品是否进口、是否来自疫区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这关系到张三军是否构成犯罪”。

高峰认为,公诉机关对张三军作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控的关键证据,在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两份鉴定意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临澧县检察院起诉书称,湖南临澧县公安局在2016年9月7日、9月22日,先后两次查扣了张三军存放于冷库中待售的冷冻肉制品7058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两次鉴定,其中有725件属于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

前述两份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日期分别为2016年9月13日、9月22日,两次鉴定委托单位均为临澧县公安局。澎湃新闻注意到,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情况及检验与论证栏中信息表明,鉴定结论依据外包装标识来辨识、判断其产地,另有部分有包装无产地、无包装或无标识的产品因信息不充足无法鉴定。

高峰对鉴定方法提出质疑,他认为仅凭借外包装来认定货物来自哪个国家、是哪种产品并不靠谱。一审判决书也显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程序违法,仅凭外包装鉴定涉案牛肉制品来自国外疫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临澧县人民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书写明,经查,现有其他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且外包装标识是认定产品来源的合法依据,鉴定部门据此认定部分涉案食品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并无不当。

此外,高峰仍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违法。理由中包括,由临澧县公安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为统一时间点,适用同一个《禁止从动物疫病区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而张三军所购肉品并非一次性购得,一览表经常发生变动,故应当确认每一批销售时所适用的一览表进行鉴定。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予支持

围绕涉案冷冻肉制品食品质量安全的争议也在继续。

其中,一审判决对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临澧县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对涉案食品进行品质鉴定,没有进行充分分析论证,而且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分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分公司、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省级鉴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上述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据。

这也回应了高峰此前提出的质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曾在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中强调,此案涉案冷冻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作出这一认定的证据为,2016年11月23日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在组织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后认定,该案所有涉案冷冻肉品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高峰介绍,临澧县公安局在扣押张三军的货物后,委托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鉴定。检验报告显示,所鉴定的14种产品全部符合卫生标准。他指出,这一结论与常德市食药监的结论相矛盾,而省一级鉴定结论证明力应当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判决书解释称,因无鉴定机构对该部分产品质量作出鉴定,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其他性质的伪劣产品,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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