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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事故时 无论谁的责任都可理赔

当代生活报 2018-07-12 01:10 大字

■当代生活报记者邓色迎通讯员贾经纬

本报讯为推进全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解决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后顾之忧,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广西养老服务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广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14〕61号)精神,近日,自治区民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全区养老机构(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相关要求,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已经发生尚未办理理赔手续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案件),需尽快收集整理、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确保该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此次全区养老机构(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险种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扩展服务对象意外险。保险范围:包含养老机构区域内全天保险责任,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在养老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的意外事故无论是否养老机构责任均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被保险人:广西行政区域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所有养老机构(含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按投保时实际机构数、床位数及入住率承保,保险期间新增设立的机构及床位数自动纳入保险范围。

保险期限: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两年。

参保形式:采取政府出资参保的形式,即由政府统一出资为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购买两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主险基本保障项目赔偿限额

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残疾赔偿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人

遭受意外伤害的合理医疗费用赔偿赔偿限额为2.3万元/人

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住院护理津贴每人赔偿120元/天

意外伤害骨折责任赔偿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人

附加保障项目

1.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等必要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保全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0万元。

2.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造成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3.烧、烫伤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

4.服务对象走失找寻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人赔偿限额2000元。

6.火灾、爆炸、烟熏责任: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7.食品、饮料责任: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8.公共卫生设施缺陷责任: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9.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责任: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10.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责任: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11.扩展服务对象参加民政部门或养老机构组织的外出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赔偿:每次事故累计赔偿200万元。

12.急救费用赔偿:每次事故累计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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