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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男子亲人失联无人监护 法院判决指定市社会福利院做监护人,该案系广西首例

柳州晚报 2018-07-01 11:32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6月29日上午,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申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51岁的残疾男子张先生被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法院还判决指定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为他的监护人。据悉,这是广西首例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据了解,张先生是鱼峰区居民,生于1967年,自幼智力残疾,无配偶、无子女,生活无法自理,也没有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早在三四十年前,张先生的父母已离异,他与母亲张女士生活,他的哥哥则跟随父亲生活。

2008年3月,因张女士年迈体衰,病痛卧床,无法再照料张先生的日常起居,她所在单位便将母子两人送到市老年公寓居住,并办理了自费入院手续。2010年4月,张先生又转到市福利院居住。2011年,张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张先生一人在市福利院生活至今。其间,市福利院曾经委托律师帮忙寻找张先生的父兄及其他亲属,但一直没有结果。

市福利院经与民政部门和张先生所在社区居委会协商后,认为在寻找张先生亲人无果的情况下,还是由市福利院继续照顾张先生比较好,但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市福利院作为张先生的监护人。于是,市福利院便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庭上,申请人市福利院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其诉求的合法性。张先生户籍所在的鱼峰区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张先生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同意了申请人的诉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不理解其具有的权利及义务,不能清晰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且司法鉴定也认定其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诉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此外,在法院的见证下,市福利院还与鱼峰区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签订《监护协议》。

随后,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一道前往市福利院看望张先生。只见其精神状态不错,但不大爱说话。这些年一直负责照顾他的护工覃女士说,张先生的身体状况很好,很少生病,每餐都能吃一大碗饭,但由于智力存在问题,除吃饭外,其他生活均不能自理,随时都要有人照看。

市福利院业务科科长李凤昊表示,去年该院已经为张先生成功申请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今监护人关系理顺后,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帮他争取更多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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