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要求规范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光伏扶贫不能“一哄而上”
今报南宁讯(记者甘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有序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光伏扶贫对象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在光照资源、并网条件较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但是否适合实施光伏扶贫,要根据当地光照资源、电网接入消纳能力等情况科学论证,谨慎决策。
原则上,开展光伏扶贫地区的光伏发电设备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不应低于1000小时。坚决杜绝不顾条件,“一哄而上”“一光了之”的做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对象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应建设规模为5~7千瓦,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得超规模建设。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村级电站方式建设,不再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拟实施光伏扶贫的县,项目需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后才享受国家光伏扶贫有关优惠政策。经自治区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由自治区通过国家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解决规模指标,执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电价标准及补贴政策。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自治区不安排建设规模指标,由各地自行解决补贴问题。
2018年国家暂不安排普通电站建设规模,今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在国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前,各地应暂缓未获得建设规模指标的各类光伏项目建设,待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按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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