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启用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覃丽莹
今年6月,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新启用的申报表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17%、11%税率的栏次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16%、10%税率栏次。对此,有些纳税人开始着急:此前没注意税率调整,发票写错税率怎么办?若当期既有17%,也有16%税率的发票,申报时该又怎么填写?6月17日,广西税务郭税官一一解答。
第一种情况:
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已申报纳税指的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第5、6列填写申报。
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0%税率的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第5、6列中同时填报相应的负数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
第二种情况:
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开具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红字发票
纳税义务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的,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填入10%税率的栏次。
第三种情况:
开票有误,需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开具,发票金额正负冲抵,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
第四种情况:
开错税率
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30日以后,仍然使用17%或11%税率的,属于开错税率情形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然后在次月按规定冲红,重新开具正确税率的蓝字增值税发票。
另外,当期有17%,也有16%税率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票面实际销售额和税额的合计数,填写在16%税率栏对应的销售额和税额栏次。根据现行的比对规则,不会影响票表比对,是可以比对通过,并正常申报清卡的。同理,当期有11%又有10%税率发票的填写规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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