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宪法实施”修改为“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
二、将第二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将第三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该条中的“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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