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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我区金融改革发展、保险创新发展及其他金融行业发展

广西日报 2018-06-08 07:40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自治区金融办、工信委及民政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创新推进财政支持金融发展、增强财政撬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暂行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金融改革发展、保险创新发展及其他金融行业发展,具体包括企业上市扶持、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金融机构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保费、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补贴、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资金,以此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发挥保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撬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

在资金使用方式上,《暂行办法》打破传统“给钱办事”的分配模式,全面推行“办事给钱”,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据实结算的方式,鼓励多办事、办成事。强化各级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由项目单位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资金申报,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对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财政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管理、市县部门组织实施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了绩效评价时间要求、绩效评价工作职责分工及评价结果利用,规定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分工、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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