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王某与所在单位在工伤权益、退役保障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广西工会历时1年多助运动员成功维权 运动员获单位支付自主择业安置补偿费近34万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谢宛馨)日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律师案头,记者看到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显示,曾两次代表国家队参加北京奥运会、伦敦奥运会,并且获得世界锦标赛亚军、广州亚运会冠军的原国家优秀运动员王某与单位调解协商后达成一致。单位支付王某自主择业安置补偿费33.8649万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多元。
王某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伤后应享有的权益问题,以及退役运动员的保障问题。自治区总工会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我在2012年12月10日的训练中受伤致残,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伤残等级10级。不能正常参加训练和比赛后,绩效工资开始停发,我也被要求退役。”2016年底,王某第一次来到区总职工律师团求助。
根据王某讲述,2016年,王某工伤未好,还在南宁养病,其所在单位便发出了《关于回单位办理退役手续的通知》,再次要求王某退役。但因双方在退役时间和运龄方面产生争议,王某没能顺利办理退役手续。
2016年11月17日,王某所在单位单方面发出了《关于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到区总职工律师团求助。职工律师团指派覃鸿伟、朱勇辉两名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之后,职工律师团负责人联系自治区信访办、人社厅、区直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王某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调解。经协商,单位同意补发王某2014年~2015年绩效工资并担负其治病费用。两个月后,单位支付王某两年绩效工资13.2540万元。但在王某前往北京治病时,双方对可能发生的10万元医药费发生分歧。
据了解,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制定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规定,律师建议王某要求单位补发欠发王某的绩效工资、运龄补偿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自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到提起仲裁期间,所缺发的工资。
今年3月26日,王某与单位经调解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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