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广西新闻> 正文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债权人快看看

当代生活报 2018-05-28 00:00 大字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核心提示

5月25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什么样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据介绍,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广西“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以来,全区共执结案件256851件,执行到位金额322亿元,有效兑现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但是,在这些执结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是属于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也就是俗称的“执行不能”案件,约占结案总数的40%。

1 说法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案件存在本质区别

案子到了执行法官手里,却如石沉大海,并没追回钱来……生活中,很多案件当事人认为只要赢了官司,法官就要帮他们把钱要回来,法院穷尽了各种手段仍执行不成功,他们就会认为法院是“消极执行”。事实上,执行不是万能的,有种执行案件叫“执行不能”。

何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还是“消极执行”又该如何区别?广西高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轩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经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暂时性的结案处理。

李轩表示,对于这类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此类案件与“执行难”案件存在本质区别。

2 认定

“执行不能”案件的5个条件

“执行不能”案件数量较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大,为此,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认定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和限制。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据悉,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规定外,广西各级法院在实施中,针对不同类型被执行人,还有更详细的细则。

3 释疑

“执行不能”案件随时可恢复执行

李轩告诉记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据统计,广西每年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自动提起查询发现财产的案件将近1000件,确保了“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及时恢复执行。

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上有一定的交集,容易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新闻推荐

南国早报小记者走进广西民族博物馆 寻最美霓裳,邂逅民族风

民族民居吸引了小记者们的兴趣。南国早报记者黄婧文/图“我觉得这不像毛南族的服装!”“这是汉族的吧?”“不对不对”……5...

广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