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着力破解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堵点全面清理无谓证明 办事不用交复印件“其他”“有关”“相关”等模糊条款须明确,不能明确的不得要求提供
今报记者佘鸿雁
“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相关证明”……我们在办事过程中经常遇见的这些材料到底是什么东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着力破解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堵点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审批服务中,类似模糊条款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保留事项需公布清单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对于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
另外,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比如,在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要实现不重复提交材料,数据共享是基础。按照通知,自治区各部门要推进本行业、本部门数据资源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证照数据库和诚信库归集。市、县两级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向所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
公示以互联网渠道为主
通知要求,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证明原件,各窗口单位自行复印,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记者发现,这一要求已经在提取公积金业务里体现。自治区住建厅近日下发的通知要求,5月15日起,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留存身份信息,纳入业务档案管理,便于重复调取利用。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需要登报公示的,大力推行网络公示,以互联网公示为主要渠道,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互联网公示栏目。对确实需要登报公示的,由各要求单位负责登报。
这些证明材料不用提供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设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材料
●凡能通过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凡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实际管理效果不明显、能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管理的证明,改为由政府告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办理方式
●凡能被其他材料替代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自主查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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