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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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6.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7.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8.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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