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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列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上榜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受限、禁止评优

南国今报 2018-05-08 16:05 大字

今报记者徐庆成

5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该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拖欠工程款、弄虚作假获得资质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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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会被列入“黑名单”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通俗地说,就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

按《办法》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8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同时,各级住建部门将参照这份“黑名单”,对被人社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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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修复失信行为

据悉,“黑名单”的信息采集,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管理期限等。

经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由自治区住建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可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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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者将被重点监管

进入“黑名单”后,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据了解,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实施多项监管措施: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重罚;不得纳入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进行重点审查;招标人可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等。而且,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主管部门还会将有关情形通报其所在单位。

自治区住建厅表示,对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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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6.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7.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8.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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