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房地产新规专治房企各种“套路”
新一波调控来袭的背景下,广西也出台了房地产新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记者近日从广西区住建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办法》将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管要求,同时对预售监管、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等方面加以明确。
房企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和无故囤地
《办法》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广西区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没有按《办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都不能在广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同时,各资质等级的房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一经主管部门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项目停滞的,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可向广西区住建厅申请延续暂定资质,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办法》明确将重罚房企无故囤地行为,这样做可以有效推动房地产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预售价格申报和网签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广西区住建厅相关人士解读,要求房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是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瞒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网站上和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今后,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进行楼盘网上签约备案和审查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要结合房企和销售中介机构是否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综合考查,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查。
加强项目申请预售和开发资金监管
《办法》指出,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广西区住建厅相关人士指出,针对以房价比周边低吸睛,没有预售证就售房或者收取认购金、定金等商品房销售的“潜规则”,《办法》明确规定,房企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
同时,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项目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这样做可以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同时避免开发商卷款跑路。预售款项用款计划,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监管账户直接拨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账户。(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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