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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中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广西日报 2018-03-07 07:20 大字

本报记者王春楠乔晓莹

现行婚姻法规定,只要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即可进行离婚登记。然而在登记离婚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很少考虑子女意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西区委副主委区捷建议,加强离婚程序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和降低婚姻风险对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伤害。

“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区捷建议,在婚姻法中增设“不适用登记离婚”规定,有未满12周岁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必须通过法院离婚。她分析,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仅凭简易的双方登记手续,容易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因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可通过调解、调查等活动,全面、详细地了解整个案件,在维护未成年人最大权益的原则指导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纠纷往往含有感情、家庭等多种复杂因素,调解在解决婚姻纠纷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区捷看来,离婚登记中还应明文增设调解服务程序,并设定必要的调解时间下限,让当事人充分冷静下来,给予婚姻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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