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汽车消费成投诉热点 汽车消费要注意这些事儿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消费及消费维权成为市民关
注的焦点。市工商局双生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量105件,其中,汽车消费投诉达51件,占总量的近一半,汽车消费无疑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市工商部门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汽车消费投诉案例,对市民理性购买汽车提个醒。
不合理押金可拒交
2016年3月,消费者吴某在城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选中了某品牌汽车,并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为了保证消费者吴某在贷款期间按商家要求的方式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全险,商家在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后,收取消费者吴某保险押金人民币1000元整。2017年3月,当吴某购买汽车保险时,商家要求其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不退还。吴某无奈向工商部门投诉。2017年4月,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退还投诉人吴某1000元保险押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通过收取保险押金,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业保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最后,该商家还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对商家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详细了解清楚,发现有强制消费等现象可坚决拒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包”政策是利器
2016年7月30日,消费者陈先生在玉林市一环北路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汽车。2016年8月20日,陈先生发现汽车存在雨刮抖动异响、清理不干净的问题,随即向该4S店反映。经维修班组与技术经理观察,确认汽车雨刮有抖动现象,随即对雨刮片进行了更换,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出现同样的问题。直至2017年2月,陈先生已数次向商家反映问题,对方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陈先生认为,汽车问题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要求商家退车、退还全部购车款和各种税费262501.79元,或者更换一辆新车并赔偿各种费用。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对事情进行详细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和解,商家为陈先生的汽车更换前挡风玻璃和雨刮,并一次性补偿陈先生2万元损失。
解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三包责任”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认真对汽车合格证及相关零部件进行检查,注意保管好“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证据材料,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先了解清楚再交付订金
2017年4月8日,消费者宾小姐向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投诉,称其在玉林城区某汽车销售商家处交了5000元订金预订一辆汽车,收据上写明若要退款凭此收据和身份证可退。后来投诉人发现该款汽车曾经因安全问题被召回过,于是向商家提出要求退款,可商家不退,后经再次协商,商家同意向宾小姐退回订金5000元。
解读:汽车消费与其他商品消费有些差异,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很多时候看到的是样板车,大多是先交了订金,待厂家发货后,汽车才到达消费者手中。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最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汽车的性能、性价比以及销售者的信誉等情况,交订金前把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通讯员弄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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