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体育局原副局长张冬梅二审维持原判:贪920万判11年
近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体育局原巡视员张冬梅贪污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过百色中院一审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冬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冬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广西日报”微信公众号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上诉人张冬梅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弟张耀军共谋及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和故意不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六次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共计920万元。二审庭审中被告人张冬梅在法庭上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冬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冬梅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前述刑事裁定。
(原题为《贪920万!判11年!自治区体育局张冬梅贪污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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