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掉入“使用期限坑” 从预付卡消费纠纷说开去
市民张先生反映,他在某超市购买了多张200元不记名的预付卡,卡背面标注使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近日,他到超市消费时被告知预付卡已经过期,无法继续使用,且卡内未使用余额也不退还。张先生心有不甘:预付卡里的钱难道都要打水漂吗?为此,他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给个“说法”。
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常会选择在春节前后开展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不过预付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数据显示,2017年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关于预付卡咨询、投诉126件。涉及主体多为美容美发场所、健身会所、连锁商铺、洗浴中心等,其中与预付卡“使用期限”相关的纠纷较为常见。市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要确认自身需求后再决定是否办理预付卡,要特别注意预付卡的使用期限。
钱没花完,卡就过期了
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过一番周折及工商部门调解,超市同意为张先生一直延长预付卡使用期限,直到使用完预付卡里的钱。
张先生是因为自己大意而错过了预付卡使用期限。而孙女士的母亲,却是因为完全没被告知办卡有使用期限而掉进了“坑”里。来自苏州的孙女士讲述,2015年,她母亲在柳州市某温泉洗浴中心刚开业时办理了一张内存5000元、可享受七折优惠的预付卡。但工作人员既未告知预付卡有使用期限,预付卡上也没有相关文字注明。去年年底,当孙女士和母亲拿着余额还有4000元的预付卡,前往该温泉洗浴中心消费时,被告知其办理的会员卡已经过期。商家既无法告知使用期限,也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合同凭据。在协商下,商家只答应延长使用期限3个月,之后卡内余额作废不能使用。因不满意商家处理结果,孙女士向市12315中心投诉,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将孙女士的预付卡延长1年使用期。
预付卡诱惑多,办理需理性
办理预付卡优惠大,但隐藏的陷阱也多,消费者该如何避免?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很详细,可以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份“攻略”。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市12315中心也提醒广大市民,办理预付卡前应先核实商家的相关资质,理性消费。如需办理预付卡,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意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消费纠纷时,应保留好相关凭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也提醒,大家尽量在预付卡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卡内余额用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荣瑶 通讯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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