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上接第五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好、技术技能水平较高、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有力推动我区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全职在我区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以及各领域具有突出技术技能专长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优秀专家荣誉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才。
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针对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
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工作应当统筹体制内外的人才,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注意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专家。
第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工作坚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医疗和服务一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和参评。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含1项,下同)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的完成人;或是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一的完成人。
(二)取得l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实施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国家级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4篇以上基础科学或7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公开出版1部以上专著(不含合著或编著),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领衔完成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在科技推广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广西技能大奖”2次以上。
(七)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积极推动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金融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力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八)在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医疗领域有突出成就,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0人。
第八条优秀专家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本级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家,可以由所在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设区市党委统战部)推荐。
第九条设区市及县(市、区)所属单位的推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对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选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申报人选数量较多,可以组织初评。
(二)通过审核或初评的人选,经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将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逐级报送县(市、区)、设区市党委组织部。
(三)设区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如人选数量较多,可以组织复评;通过复核或复评的人选提交部务会议集体审议,将审议通过的人选名单及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区直单位的推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人选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审议。
(三)将通过审议的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复审;如人选数量较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复评。
(四)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通过复审或复评的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将讨论通过的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自治区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根据推荐人选的学科和行业分类,委托区直有关部门、专业组织、学术团体,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进行同行专家评审,按1∶1.5的比例评出初步人选。
(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人选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果不影响参评的初步人选,由受委托的机构组织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区直有关部门领导、人才工作机构负责人、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等组成,其中专家应当占60%以上。
(四)通过综合评审的人选名单,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五)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名单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入选的自治区优秀专家名单,颁发证书,并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一次性给予每位专家税后津贴2万元。
(二)享受医疗优诊、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管理期内一次的休假疗养待遇。健康检查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疗养经费从自治区人才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在科研和人才项目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对自治区优秀专家应当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组织上将其提任领导职务,或调离企事业单位,担任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的优秀专家待遇不变;入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的,有关待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和专家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协助进行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全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自治区优秀专家专项档案,将专家的科学研究、成果获奖、工作实绩、职称晋升、岗位变动、健康情况等入档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要保障自治区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应当尽量尊重专家本人意见。
第十九条建立自治区优秀专家理论、业务培训和国情区情研修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家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行短期培训,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行访学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自治区优秀专家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专家的意见和需求,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解决专家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大力宣传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专家的正当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管理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可以连续入选,不受次数限制。调往区外、退休或者去世的优秀专家,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凡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所在部门年度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由该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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