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无义务,协助业主办产权证?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律师说法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读者黄先生:我所在小区交房已经4年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咨询开发商时,开发商表示,业主没有与其签订相关委托合同,因此没有义务帮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有无相关规定?没有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委托合同,开发商就可以对办证之事置之不理吗?
律师解答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很多购房合同中也会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仅承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协助义务,而且承担起了办证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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